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793号
原告:余某,男,1963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州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圆新村东圆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60999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余某与被告广州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