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吉0184行审42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局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天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单某。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人社监罚字(2023)第D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因被执行人拖欠徐某等3人的工资11.6万元整,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公人社监罚字(2023)第D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卷宗及履行催告程序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监罚字(2023)第D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监罚字(2023)第D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罚款4000元;2.自2023年4月2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