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450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0800137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4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冀1181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