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449号之二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0楼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铭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4883元,由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