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181民初1405号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春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跃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08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散热器采购合同》,合同价款27088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暖气片及配件,被告仅给付了部分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跃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90880元,理应按时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0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货款90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