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某某(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1942号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临河综合项目区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讼权利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