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31号
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以61
719.9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61 719.9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01 0155
1000 0058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内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637.2元,由河***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