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181民初797号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西路、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买卖合同暖气片货款71932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购买我公司暖气片,2019年11月29日,被告为我公司出具欠条,欠我公司货款71932元,被告承诺2019年12月15日前归还,至今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
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保全费、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暖气片,理应按时支付货款,久拖不付显系不妥。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7193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7193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货款71932元,并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