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5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将所欠货款支付给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