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503民初1196号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0800137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27647.5元及利息(利息以1276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支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名称大***2X1000MW新建工程输煤系统建筑工程,工程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散热器,合同价款15864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给付货款31000元,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货款127647.5元及利息5000元。如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需另支付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852元,已减半收取1426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