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7960号
申请人: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8245331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777号1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动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GGM4D,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0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动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上海动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动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