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96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777号1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实物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实物所律师。
被告:上海动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0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动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98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168元,由江阴市源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