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231号 原告:***。 被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磐朝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517号。 原告***与被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0.00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