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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鼎联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山东永鼎联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民初89号
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新锡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鼎联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25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永鼎联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2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鼎联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山东永鼎联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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