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1民初557号之一
原告:镇赉县镇赉镇大车换油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
经营者:**,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南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镇赉县镇赉镇大车换油中心与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镇赉县镇赉镇大车换油中心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镇赉县镇赉镇大车换油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镇赉镇大车换油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8.28元,减半收取计3679.14元,保全费2539.43元,由镇赉县镇赉镇大车换油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