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会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20日,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白城市洮北区海波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上诉人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庆江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李福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