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4024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788号众盛阳光嘉园60幢18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南果公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2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523元,由原告吴江市鼎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