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4434号
原告:镇江朝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同德村,组织机构代码6088925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书院镇定武路1588弄6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762776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镇江朝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镇江朝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朝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