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民初978号
原告:苏州固益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西侧、云龙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定武路1588弄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固益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固益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固益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