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8254号 申请人: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755号4幢10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定武路1588弄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36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65,43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