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8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755号4幢1层10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定武路1588弄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2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已收到被告所欠的货款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