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8254号之二
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755号4幢1层10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定武路1588弄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荣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已收到被告所欠的货款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保全费674元,合计1,354元,由原告上海好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