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申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川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永祥路10号7栋101房-1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川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1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浦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川浦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3、一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书中未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未对川浦公司多次强调的打短工、时间自由、没有财产和人身依附性等情况不予采信的理由进行说明,也未对***提供的证据有篡改、入职时间前后表述不一、工资日结但主张为月结等虚假举证的情况进行说明及处理,未分析被申请人***提供的入厂安全培训合格证仅为工程业主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为管理需要所颁发,一审法院却以此认定***接受川浦公司的培训有违事实。***是在短期内为川浦公司完成某些具体工作,工作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双方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持续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川浦公司有自己的工程队,但是因为部分工程需要赶工期会临时找人。每次有业务前,川浦公司都会问***有无时间来做,***可以来也可以不来,行动自由,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并不接受川浦公司的管理,川浦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和川浦公司按日结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其关系结构松散,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紧密性等特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件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就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进行证,应该就是否接受管理进行举证,***一审中提供了三个证据,1、入厂安全培训合格证;2、诊断证明书;3、微信聊天记录,但证据1是工程业主方东风日产公司为加强管理而要求所有进出工厂的人员办理,无法直接证明有劳动关系,证据2也无法证名有劳动关系,证据3只是川浦公司提供的全部微信记录的一部分,明显说明是***是按天计算工资,每次要干活前都会询问***是否有时间过来,***完全不受川浦公司管理。***提供的证据完全不能自己的主张,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财产和人身依附性,也不能证明川浦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同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综上,***实际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一审法院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此外,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认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截至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欠妥。本案确认劳动关系尚存极大争议,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截至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没有任何初步证据,一审简单采信没有任何说理。***在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阶段主张2018年11月24日入职,在填写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信息调查表登记入职时间为2019年4月4日,一审期间又主张2019年4月26日入职,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完全漠视,对其不合理性不予说清。三是***恶意篡改《入厂安全培训合格证》,有违诚信。《入厂安全培训合格证》是由厂家发放的,时间都有规定,***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恶意篡改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但是犯了致命错误就是,篡改后时间超过了合格证的有效期。此人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应当严惩。四是受伤时间,***在填写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信息调查表登记受伤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一审庭审中又主张为2020年5月1日,前后矛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与川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其提交入厂安全培训合格证、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川浦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在川浦公司工作,接受川浦公司的培训,从事川浦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并受川浦公司管理,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川浦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川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川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