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绿民执字第15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