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友联网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4180号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94元,减半收取计1472.97元,由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