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4180号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94元,减半收取计1472.97元,由原告吉林省友联网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