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891号
申请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亿源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9811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工业园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1499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39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4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