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8100号
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9811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149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