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20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彬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