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891号
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亿源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9811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工业园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149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1187元,合计诉讼费用188607元,由原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