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6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91149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705室,实际经营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庄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8114-0。
法定代表人:***。
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将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常熟市尚湖镇***庄路15号涉案租赁房屋腾空后返还给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由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0年5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二、2020年6月4日,本院依法至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前腾空租赁的位于常熟市尚湖镇***庄路15号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2020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离位于常熟市尚湖镇***庄路15号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四、2020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未自行腾空搬离位于常熟市尚湖镇***庄路15号房屋,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预通知书,拟决定对被执行人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五、申请执行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属当事人真实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581执26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