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4373号
原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1499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98114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虞山街道黄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5069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迅扬冶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熟市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现原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