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1205号
原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