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12执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渣江镇。
被执行人: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法定代表人罗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调解,达成协议:友盛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62万元整,上述款项限友盛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32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友盛公司按协议约定付清款项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全部了结,再无争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民再2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本案原执行依据实际上已撤销,新的调解内容未到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412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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