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宜催字第00077号
申请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后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67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江润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瑞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3日,出票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