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822民初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2844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息,自2024年3月20日(最后一笔付款是2024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在吉能通榆八面30万千瓦风电项目升压站及集电线路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施工队进行施工。2023年6月经双方结算并形成施工结算单,共计发生工程款1528441元,被告已经给付工程款1300000元。剩余工程款22844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施工费结算单》4张,项目名称为:吉能通榆八面30万千瓦(A期15万千瓦、B期15万千瓦)风电项目升压站及集电线路建安工程。结算时间: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证明双方结算金额为1528441元(69915元+673830元+556546元+228150元=1528441元),被告已付1050000元,尚欠478441元。《施工费结算单》公司项目部处盖有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吉林通榆八面30万千瓦风电项目部公章,施工队负责人处有原告***签名;第二组证据,2024年3月19日吉林银行转账电子截图一份,证明2024年3月19日,被告以高某某吉林银行卡号尾号为6633向原告支付25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28441元,截图上明确标明通榆县***工商银行尾号为4562。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权利,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把其承包的吉能通榆八面30万千瓦风电项目升压站及集电线路建安工程中的升压站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施工并垫付相关材料款,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间,经双方结算并形成《施工费结算单》四张,共计发生工程款1528441元,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已经给付了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剩余工程款228441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施工费结算单》及银行转账电子截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材料费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金额,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权利,故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总金额,依据《施工费结算单》工程款总计为1528441元,原告自认已经给付了原告工程款1300000元,差额为228441元,为本案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被告给付原告最后一笔工程款是在2024年3月19日,原告主张是从2024年3月20日计算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28441元;
二、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其计算方式为以228441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