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1879号
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学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同框架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96.68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同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校园WiFiXX线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原告享有网络运营权。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止。该协议第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明确约定,未经乙方(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甲方(***华学院)不得随意挪动、中断乙方网络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该协议第七“违约责任3”明确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应用合作,视为违约方单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并选择单方解除协议。原告为被告网络投资建成运营后,一直按协议约定提供正常网络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维护等各项义务,保障被告校园师生上网需求。被告在并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27日17:00擅自对原告正在建设运营中的网络设备进行断电,强行让23栋学生公寓XX线网络离线,且在其校园管理群里公布,原告建设运营的的PHU网络停用,不允许学生购买等信息。开学在即被告却强行断电、断网单方毁约的严重违约行为,已构成协议约定的单方根本违约,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30日,向被告发函通知解除协议并要求给予赔偿。被告回函提出无理要求并愿启动法律程序。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237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撤出设施、设备免费提供便利;3.本案保全费、公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校园WiFiXX线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原告享有网络运营权及设施设备所有权,被告在校师生享有校园网络的使用权。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止。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校园网络建设义务,于2018年10月31日将已建设完成的校园网络交付使用;同时,为了满足在校师生的上网需求及网络使用便捷性,原告已先后多次完成校园网络覆盖增项及校园网扩容建设。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原告积极履行校园网运维义务,被告从未就原告服务提出异议。时至2021年7月,被告单方面提出原告应就校园网运营向被告支付保底费用(120万元-150万元),否则被告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园网运营。2021年8月27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单方面断电。虽经原告函告及沟通要求被告尽快恢复供电,但被告不予理会并已引进第三方公司负责校园网的运维事项。原告认为,被告的单方断电且引进第三方运营商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合并审理。
被告***华学院辩称,旭景公司严重违约在先,答辩人对旭景公司的少部分网络设备停电在后,答辩人是在依法行使抗辩权。旭景公司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出现网络安全隐患,构成严重违约。旭景公司擅自引进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卡尔校园”,使答辩人师生个人信息面临外泄的重大安全风险。旭景公司在网络建设当中,线路铺设违反施工规范,导致线路经常被挖断,或者影响正常网络服务并存在安全隐患。旭景公司一系列处理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协议,应当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公司自行承担。旭景公司主张的损失无任何认定依据。答辩人认为校园网络建设的投资主体是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而不是旭景公司,旭景公司无权义自身投入来主张违约、赔偿。至于旭景公司与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之间就投资建设的费用如何分担,内部如何约定,则事关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与***华学院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校园WiFiXX线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免费赠送该校办公用专线1.5G...可实现XX线网络覆盖长安和高新两个校区,两校互联互通。协议第二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经书面确认后,本协议按原期限延长,继续有效。乙方提供***华学院**校园WiFi的XX线网络的投资、建设,包括学生***、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图书馆、校医院、餐厅、创客中心等公共区域的所有楼宇的XX线覆盖,所有设备布放包括XX线、有线线缆、后期设备调测等应在10月15日前完成,同时注重工程工艺质量、保持校园整体美观。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甲方所有校园内的教职工及学生均可以享受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高速有线XX线网络,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手机APP认证或PC端WEB认证接入网络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教职工可免费使用本校XX线网络。第2款约定,甲方应为乙方网络建设及运营提供便利,保障乙方经营权,在乙方保障其资产安全方面甲方愿提供便利,甲方无偿提供乙方安装XX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设备所需场地、相关机房空间、机柜设施等。第5款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应不得随意挪动、中断乙方网络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如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等工作可能影响乙方上述设备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通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负责提供网络建设所需设备,并对所有投资的设备及网络系统、应用产品拥有全部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所有权、管理权。协议第五条约定,考虑到乙方设备投入、网络建设与维护成本,用户需要按照乙方的资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资费的制定应考虑多样化、合理化,为该校同学提供专属优惠套餐,同时,乙方保证该专属优惠套餐的收费标准将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应对任何保密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协议第七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应依约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合作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第3款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外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应用合作,视作违约方单方面根本性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索赔,并选择单方面解除协议。第6款约定,乙方提供网络服务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提供的设备、网络系统明显落后于同期市场技术或者不能持续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甲方两次催促乙方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附件一载明了设备型号和服务描述,设备合计8880725元,设备和服务总计13743604.75元,其中序号6为室外放装AP,数量为28个,序号10为防火墙和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各一台。附件一备注载明,因本协议不涉及设备买卖,故上述设备及服务的单价和总价不作为向甲方主张违约、赔偿依据。
2018年8月6日甲方被告与乙方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免费提供1.5G的移动专线供教职工进行有线办公,同时为使用乙方业务的教职员工在校区XX线网络免费、通话互打免费等优惠活动,对甲方的在校学生客户提供不高于市场价格的专属优惠套餐等活动。
2018年8月16日甲方原告与乙方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学院XX线网络工程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589408元。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系统开通时间也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4日提交初验申请表,2019年6月12日完成初验,2020年9月22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原告向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3028元,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设备验收表中载明的设备系原告提供。
2018年9月7日被告向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致函,要求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在9月底前完成1.5Gbps校园网出口宽带接入和2个C的IPv4地址分配,完成校园XX线网络全覆盖,并统一显示为PHU的培华官方SSID,实现用户网络访问的完全管理。
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签订《集团专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向原告提供一条1.5G互联网专线、IP地址64个,用***学院项目,合计120000元/年,专线总费用360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转账26300元,5月27日向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支付专线费用10XXXX元,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关于商请增补校园XX线AP等事宜的函》,该函载明“针对目前校园XX线网络的盲区,请贵公司在8月15日前对培华学院新建公寓、餐厅等区域,进行勘察设计,增补XX线AP,保障师生正常教学和生活需求,同时积极协助被告做好后期XX线网络的优化、后台管理工作。”
2019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图文与信息技术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华学院装修造成网络破坏情况》,载明,因被告公寓楼和教学楼装修,造成网络严重受损,被告施工前并未通知原告并与原告协商施工方案,原告曾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提交情况说明,但无任何改善,从2019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又新增破坏点8处......总计损失62950元,请被告予以补偿......并附具体已遭破坏设备清单。被告收悉了该电子邮件,并转给相关负责人。
2019年7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学院23#**及餐厅XX线网络工程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7110元。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2日,系统开通时间为2019年8月1日,提交验收申请表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初验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终验时间2020年10月16日。原告向案外人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110元,案外人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设备验收表中载明的设备系原告提供。
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学院(长安校区)弱电井改造和AP安装工程服务,合同金额为128880元。原告向案外人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128880元工程款,案外人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9月28日甲方原告与乙方案外人***纳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校园XX线宽带网络线路零星维修服务框架合同》,乙方作为甲方在已开通校园XX线宽带线路代理维修服务方,对甲方在各院校包括被告所建设的网络线路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纳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报修关于被告的内容如下:1.2021年1月9日,因学校电力施工,原有管道无法使用,需要重新布放一根从西光交到格物楼2.3公里48芯光缆并熔断,维修费用8000元;2.2021年1月12日,XX学校XX道施工光缆被剪,导致培华博远楼业务中断,重新布放48芯光缆并熔接后恢复业务,维修费用为2030元;3.2021年3月9日,因**餐厅东边绿化带施工,光缆被园林工人施工挖断,重新布放光缆熔接后恢复业务,维修费950元。
2021年5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西安诺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该公司采购认证计费产品,金额29900元,原告已向该公司支付货款,该公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摘要载明系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电费,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2021年7月3日被告校长**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微信沟通时称,根据财务总监的反馈和建议,因以前与电信合作有分成,且为了方便管理,要求原告分成不低于120万元,并称“原告头三年可能服务从宽带上还可以,但事后可能针对服务设备的稳定性,包括保修等,出现了衰减,跟不上……否则另外委托第三方或被告直接投,把原告的全部换掉。XX学院XX园XX沟通协调,但未达成协议。
2021年7月15日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出具《关于西安移动校园宽带业务合作的说明》,该说明载明,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为原告合作的院校包括培华学院提供网络管控功能,并监管网络用户的实名身份识别、用户上网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不良信息拦截等服务。
2021年8月28日被告在其官***上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业务办理通知》,通知载明,由于原网络运营商涉及网络服务等质量问题,提醒广大学生不要再续费,从即日起,我校所有学生在未接到学校正式通知下,不得向任何机构及个人预交有线、XX线宽带费用,对于个别学生已预交费用的,请立即联系辅导员报备,并附缴费截图,以便开学后由学校沟通处理遗留问题。从即日起,校园网络服务及缴费应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具体事宜可在秋季开学后到综合楼三层校园一卡通中心咨询办理,本通知下达后,学生仍自行在线平台办理的,自行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被告在各群组中发布消息,称因学校加强校园网络的覆盖率,提升校园网络质量,因此PHU已经停用,请所有学生不要购买,停止通过PHU缴费,同时被告禁止所有团学青干部参与任何推销,尤其是参与PHU推销,学校已停用PHU......
2021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告知函》称,2021年8月27日17时你院对我司所建设的运营中网络设备进行了断电,断电涉及23栋楼学生公寓XX线设备离线,另外你院在校园管理群里单方面发布我司建设运营的PHU网络停用,不允许购买等信息,你院上述行为表明你院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你院行为导致我司签订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双方签订的《***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并要求你院赔偿我司全部损失...现我司针对你方的违约行为特发本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须于2021年8月29日24时前恢复23栋**区域PHU网络设备的供电,并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告知PHU网络在校内能够正常运营,否则本函作为我司解除与你院签订协议的书面通知,且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于2021年8月29日24时生效。届时我公司将不再提供协议约定的开通所有网络服务并将我司投资的全部设备、线路撤回,同时通过法律追究你院违约赔偿责任。
2021年8月29日案外人西安市高新区博达永安电子产品经营部负责被告PeihuaNet校园网办理。
2021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复函称,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根本原因,是你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客观、有效履行合同义务,即你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具体表现为:1.XX线网络未按照协议约定覆盖我校高新校区;2.我校长安校区的阳光餐厅、体育学院、工艺美术中心等多处均未被XX线网络覆盖;3.网络经常出现各种故障,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积极响应,服务严重滞后;4.光缆铺设违反施工规范,导致经常被挖断,既影响网络服务,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5.擅自引入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卡尔校园”,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和侵害国有资产及泄露公民信息的重大隐患;6.网络宽带及后台系统不能及时扩容,无法满足校园网络需求,又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7.运维期间长期拖欠我校巨额电费。以上七点仅是你司违约行为的一部分,其已经导致我校不能正常使用XX线网络服务,并且存在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均已构成根本违约,满足协议中关于我校单方解除的条件。而且你司在明知不能正常提供网络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情况下,仍向我校学生大范围预收服务费用,已经构成商业欺诈。现我校正式复函要求你司:1.在收函之日起三日内,将预收我校学生的一切费用如数退还给每一个学生;2.在收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我校取得联系协商你司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和善后事宜。你司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关责任,我校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你司承担。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送达。
2021年8月30日原告认证计费管理平台显示,全校开户数13268,全校在线人数982,均为免费用户被告教师,收益区域即***区域XX线节点网络全部中断。
2021年10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2021)陕证民字第8554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上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业务办理通知》,不让学生继续缴纳有限/XX线宽带费用,擅自停止了与原告合作,为留存证据,原告向该处申请对其查看被告官***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21年10月19日被告校园信息化(一期)局域网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显示,中标人系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格983.5567万元。
2021年2月至7月原告销售订单数量合计10870份,销售收入共计1630500元,卡尔校园账户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1年3月14日接收被告在校用户订单共计12463份,销售收入1869450元。2021年秋季开学,原告已收取1715位用户宽带费用,原告已将收取费用退回缴费用户,退费金额共计257250元。
****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在被告原高新校区基础上翻新装修新建的一所职业高中即西安高新实验职业高中。
原告引进“卡尔校园”校园网云服务平台,“卡尔校园”系案外人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综合软件,具有投诉受理、网络报障、用户状态查询、业务受理及咨询等功能,“卡尔校园”公众号由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021年卡尔校园公众号将迁移至唯联校园公众号,由唯联校园在2021年春季校园活动、售后服务和新功能中为在校师生提供优质的体验及服务,唯联校园由原告注册并持有。
另查明,培华学院校园XX线网PHU每学期150元。
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华学院XX线宽带设备巡检报告》、《***华学院XX线宽带网络服务总结报告》、《***华学院校园XX线宽带用户使用报告》加盖印章确认。
原告完工的网络线路布局存在不合理,地下铺设线缆无标识,地上线路私搭乱铺,学生***内AP安装未打孔螺丝固定,安装位置位于摇头式风扇上方安装位置不合规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华学院**的校园网络投建维合作框架协议》、《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华学院长安校区XX线网络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6月12日)、《***华学院长安校区XX线网络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9月22日)、工程款付款单、***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以及股权穿透图、培华学院负责人**与云火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聊天记录、《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与***智公司)、《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投资任职及风险报告》、《验收报告》第八部分(2019年6月12日)、《设施设备投资清单》、《验收报告》第八部分(2020年10月16日)、《设施设备投资清单》、《销售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致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的沟通函》、《集团专线合作协议》、移动专线费用支付凭证、《关于西安移动校园宽带业务合作的说明》、校园网宣传海报照片及网络宣传截图(详见聊天记录)、《服务指南》、《公众号迁移声明》、《旭景公司优立美公司的关系说明》及《说明》、《校园XX线网络营销目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公众号设置信息、聊天记录(旭***群)、《***华学院XX线宽带设备巡检报告》、《***华学院XX线宽带网络服务总结报告》、《***华学院校园XX线宽带网络服务报告》、《关***学院装修网络破坏情况的电子邮件》(发件及回函)、《***华学院装修造成网络破坏情况》、《校园XX线宽带网络线路零星维修服务框架合同》、《小额维护工单》及《维护派工单》3份、聊天记录、电费交纳凭证、聊天记录、《***华学院一流学校建设-校园信息化(一期)局域网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2021)陕证民字第8554号公证书(***华学院微博账户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华学院2020年年终考核优秀辅导员的结果公示》、《告知函》、《在线用户数统计》、《XX线网络运行情况》、支付记录、工商信息、培华万能墙学生互动记录、(2021)陕证民字第9571号公证书(原告2021年1月至7月收入部分)、(2021)陕证民字第9569号公证书、(2021)陕证民字第9570号公证书、(2021)陕证民字第9571号公证书(退费明细表单部分)、培华学院高新校区地址网络截图、培华学院高新校区门口一码通、培华学院高新校区门口照片、****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宣传网络截图、***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卡尔校园’PHU上网”截图,“线缆被挖断”照片,“***内网络线路乱搭”照片、***华学院《关于商请增补校园XX线AP等事宜的函》、旭景公司《告知函》,***华学院《复函》及送达证明、***华学院、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华学院**校园项目校方分成初稿》、XX园XX沟通截图、“旭景公司***学院提供的套餐订单数据”微信沟通截图、“培华学院高新校区”拍摄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然在协议履行期限,被告对原告所建设23栋楼学生公寓XX线设备断电,且发布原告建设运营的PHU网络停用,并不允许学生购买等信息,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不符合协议约定,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21年10月19日被告校园信息化(一期)局域网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显示,中标人系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方以此行为进一步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发《告知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8月29日24时前恢复23栋**区域PHU网络设备的供电,并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告知PHU网络在校内能够正常运营,否则于2021年8月29日24时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被告并未履行,故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协议尚有两年到期,每年两个学期,每学期可销售订单数量为15000份,每份订单150元,故剩余两年合作期限预期收益为900万元,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故原告的损失为9257250元。原告主张的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其实也包含在其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中,故原告主张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系其损失属重复计算,关于剩余两年合作期限预期收益,根据原告提交的三份公证书可知,2019年8月24日至2021年7月,两年期间原告的总计销售订单数量为23334份,但该数量仅为线上销售,并不包括线下销售,鉴于原告投建的校园网自开始正式投入运营销售订单以来,每学期销售的订单数和用户数均较前一学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如参照前两年线上销售订单数量计算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销售订单数量显失公平,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30日原告认证计费管理平台显示,全校开户数13268,在线人数982,在线人数均为免费用户即被告教师,开户数13268减去免费用户数982即为线上销售订单和线下销售订单的收益用户数12286,此为原告被断网前一个学期的收益用户数,故以每学期收益用户数12286乘以每户每学期按150元计算原告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较为科学、合理,原告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为7371600元。
本案中,原告亦存在一定的瑕疵违约行为,如XX线网络AP数量未达到协议中附件载明的数量,亦未按照附件一约定提供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等设备,地下铺设线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标识,网络线路布局不合理,引入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卡尔校园”未按协议约定经被告同意等。然相较原告的瑕疵履行,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其经原告催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非行使不安抗辩权亦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违约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双方就分成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通过在《***华学院XX线宽带设备巡检报告》、《***华学院XX线宽带网络服务总结报告》、《***华学院校园XX线宽带用户使用报告》以加盖公章的方式对原告的巡检及服务予以确认认可,再考虑到原告的投入成本,原告为被告免费赠送1.5G办公用专线和教职工可免费使用原告投建的XX线网络,再加上《***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按原期限延长继续有效的情况,结合双方的违约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撤出设施、设备免费提供便利的问题,《***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解除,原告有权撤出其所有的设施、设备,但费用应自理,被告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提供便利协助原告撤出设施、设备,此系其后合同法定义务。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撤出其所有的设施、设备时未协助原告、未提供便利,原告可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公证费用,此费用并非原告直接损失,而是维权支出,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但双方在《***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并未约定该费用如何负担,且原告并未提交产生公证费多少元,而原告亦未在诉请中明确该诉请的具体数额,未就公证费缴纳诉讼费用,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依法驳回其该项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学院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华学院**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3716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6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华学院负担65008元,由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