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华学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15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学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景公司)、上诉人***华学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景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司赔偿损失92373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XX学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旭景公司已按照案涉协议约定义务履行,且得到***华学院的同意及认可。一审法院认定旭景公司存在瑕疵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1.旭景公司已按约定数量安装完成无线网络AP。旭景公司分别与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火公司)、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并履行了《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案涉协议约定安装AP数量为2900个,旭景公司实际已完成安装AP数量2945个,旭景公司在建成上述校园网并交付***华学院使用后,***华学院并未就无线网络AP数量问题提出过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旭景公司安装的无线网络AP数量未达到协议中附件载明数量,与事实不符。2.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移动校园宽带业务合作的说明》,能证***公司所提供的校园网运营服务已实现防火墙及上网行为管理功能,不存在网络安全隐患,亦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一审法院仅以未安装相关设备为由判断防火墙、上网功能未实现,与事实不符。3.旭景公司已严格按照***华学院要求进行了网络线路布局及电缆铺设。旭景公司在进行校园网建设时,根据***华学院请求与案外人云火公司签署《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并实际履行。云火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实际控制人为***华学院理事长**。***华学院在根本违约后,仍将校园网络建设项目交给云火公司完成。可见,云火公司作为**的实际控制公司,负责校园网络的施工建设。***华学院认为校园网络的电缆铺设、网络线路布局不合理是旭景公司造成,与事实不符。4.根据旭景公司提供的校园海报及***华学院在校园网络中发布的《***华学院</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PHU</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校园无线网服务购买与使用说明》,能证明***华学院已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说明及在海报墙、综合楼三楼营业厅张贴宣传海报的方式,确认认可了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立美公司)的“***园”提供服务,且在***华学院单方终止合作前,并未***公司主张不同意旭景公司引入优立美公司的作为**的实际控制公司,负责校园网络的施工建设。***华学院认为校园网络的电缆铺设、网络线路布局不合理是旭景提供服务的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一审法院仅以断网前认证计费管理平台显示的用户数作为预期收益的依据,未考虑旭景公司已将网络用户人数扩容至15000人的客观事实,显失公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 ***华学院答辩称:(一)旭景公司不但存在瑕疵履行,且有更严重的违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案涉协议第一条第3项约定,旭景公司需为***华学院长安、高新两个校区内的所有公共区域楼宇提供无线网络服务,并实现两个校区XX学院自主认证,***公司并未实现,长安校区阳光餐厅、体育学院、工艺美术中心等多处网络应覆***也未覆盖,已构成违约。2.旭景公司实际投入设备与案涉协议附件一所约定的投入设备数量不符或根本未投入,已构成严重违约。3.根据案涉协议附件一约定,旭景公司提供的无线网络服务要有日志审计、上网行为管理、上网实名认证和防火墙等功能设备,根据验收材料以及移动公司的说明等相关证据显示,旭景公司实际并未按照双方协议对培华项目足额投入,且旭景公司并未向移动公司就培华项目支付过满足培华独立认证计费、上网性IE管理建设、防火墙建设的相应资金,旭景公司的约定服务和约定投入大幅缩水,构成严重违约。4.根据案涉协议第六条保密条款之约定,旭景公司应对培华师生信息保密。案涉协议并未允许有权转包无线网络服务。旭景公司未经***华学院同意,擅自将无线网络服务转包给优立美公司,造成全校师生个人信息泄露给优立美公司,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系非法转包的违约行为。5.旭景公司施工不规范。根据案涉协议约定,旭景公司进行网络建设不但要符合安全要求,还要考虑与***华学院场所环境的协调布局及对现有环境的影响程度,注重工程工艺质量,保持校园整体美观。***公司在进行地下线铺设时没有标志标牌,导致学校内因其他施工出现网络线路被多次挖断,且存在安全隐患。(二)云火公司并非由**理事长实际控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云火公司不是案涉协议当事人,旭景公司将具体的部分施工交于云火公司,并不能免除旭景公司的监管责任和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案涉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一审法院仅依据从网络上打印的一张数据认定用户数量,依据不足,***华学院在一审中提交的数据显示学期套餐并非全部是150元的价格,一审法院依据认证计费平台显示的不真实的用户数量,统一按照每学期150元的价格计算旭景公司未来两年预期利益损失错误。旭景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应申请司法鉴定。综上,旭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华学院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旭景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景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旭景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之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对***华学院采取临时反制措施并要求协商解决问题不予理睬,且旭景公司恶意逃避分利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旭景公司单方强制解除协议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一审法院认定旭景公司2021年8月30日发函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认定***华学院采取临时断电、发布暂停缴费通知、后续引进云火公司的反制和补救措施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与事实不符。1.本案旭景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在先,***华学院在多次协商整改未果后采取的临时少部分断电,目的是要求旭景公司整改,并非单方解除协议,临时部分断电可随时恢复,且在《复函》中强调“在收函后三日内与***华学院取得联系,协商解决违约责任及善后事宜”,***华学院并无终止协议继续履行的意图,不存在根本违约。2.旭景公司与移动公司2018年9月20日签订《集团专线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公司仅向移动公司支付了一年的互联网专线费用,***华学院随时有停网风险,且三年期满***公司未与移动公司签订新协议的情况下,在***华学院开始下学期的收费,***华学院为避免学生损失才发布通知暂停交费。3.案涉合作协议不具有排他性,旭景公司不是无线网络服务的独家供应商,旭景公司突然撤场直接导致***华学院网络瘫痪,***华学院紧急救场引进云火公司,目的并非替换旭景公司。旭景公司为***华学院建设的网络容量为10G,根本无法支撑正常教学使用,后续云火公司整改至20G后问题才解决。***华学院对旭景公司的网络设备、线路等均未拆除移动,双方合作协议可继续履行。(三)一审法院认定旭景公司认证计费管理平台显示全校开户数13268,减去免费在线人数982后所得12286即为每学期收益用户数,认定无线网PHU每学期150元,认定旭景公司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逾期收益为737160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旭景公司一审提供的9571号公证书中的数据统计表显示的交易单量为403单,全校开户数13268与该数据存在矛盾。旭景公司提供的***园统计表显示学期套餐费用分为150元、100元、90元不等,并非均为150元,一审法院按照150元认定学期套餐费用错误。旭景公司履约期间向***华学院提供的单量数据,远小***公司一审提交的电子证据中统计的单量,旭景公司前3年收取费用仅为20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剩余2年预期收益为7371600元,旭景公司无法对二者之间的差距作出合理解释。即便要认定旭景公司剩余两年可获得利益,应以旭景公司向***华学院提供的单量数据计算。案涉协议第七条第3项约定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提出解除后可主张直接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预期收益7371600元并非直接经济损失。案涉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旭景公司对安装的设施设备在履行完毕后可拆走设备,旭景公司称已投资12022928元不应作为预期收益的参考依据。(四)一审法院认定旭景公司构成违约,却未确定旭景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华学院有失公允。 旭景公司答辩称:(一)***华学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1.***华学院称旭景公司严重违约并不存在,旭景公司已经全面完成网络建设内容,且应***华学院的要求予以完善。旭景公司建设的校园网未覆盖高新校区是双方通过案涉协议的附件《设备清单》确定的结果,是双方的合意,且截至2021年8月27日***华学院单方断电之前,***华学院从未要求旭景公司在高新校区XX线网。根据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移动校园宽带业务合作的说明》,本案双方约定的网络管理功能已通过旭景公司的合作伙伴中国移动实现。***华学院所称光缆铺设、被挖断、影响网络和隐患等问题并不存在。***华学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师生信息大量外泄。且引入***园得到了***华学院的许可,***华学院在其微博和新生中进行了推广。案涉协议履行中***华学院的相对方一直是旭景公司,旭景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向***华学院结清电费30万元,***华学院所称的非法转包问题及拖欠电费问题不属实。2.***华学院已在旭景公司每年提交的巡检报告、服务报告、总结报告上**确认旭景公司的服务内容,在***华学院对旭景公司《告知函》进行复函的2021年8月30日之前,***华学院从未对旭景公司的履约行为提出过异议或发过违约行为整改函件。3.***华学院称旭景公司恶意逃避分利,与事实不符。双方案涉协议中并未约定旭景公司要向***华学院分利,***华学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双方达成分利合意。(二)***华学院所谓的反制与补救措施,实为有预谋的根本性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华学院构成根本违约及旭景公司的解约行为有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华学院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微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分利并威胁要另外委托第三方或***华学院直接投建校园网,把旭景公司建设的校园内网换掉。后***华学院通过官***、微信辅导员群、学生群等方式强迫学生放弃旭景公司建设的校园网,剥夺旭景公司的经营权。2021年8月27日***华学院单方对旭景公司建设的校园网(学生部分宿舍)予以断电。而这些事实发生时,***华学院从未对旭景公司的履约行为提出过异议或发过违约行为整改函件。2.***华学院不能基于其一审才知晓的旭景公司与移动公司签订的《集团专线合作协议》来证明其在履约过程中已知晓面临随时停网风险。该《集团专线合作协议》所述的1.5G专线实际上是通过旭景公司买单的方式实现免费向***华学院提供该条专线,因此该条专线并无停网风险。该《集团专线合作协议》所述的1.5G专线与旭景公司根据双方案涉合作框架协议建设的校园网没有关系。3.在旭景公司2021年8月29日发送《告知函》的次日,即有一个新的校园网PeihuaNet投入使用,结合***华学院强迫学生放弃使用旭景公司建设的校园网剥夺旭景公司经营权的事实,可见***华学院引入云火公司承建PeihuaNe校园网是有预谋的根本性违约行为。(三)因***华学院剥夺了旭景公司经营权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旭景公司应当获得的预期收入无法获得,一审认定旭景公司的损失有充分事实及法律基础。旭景公司为培育市场,在校园网建成后第一年没有向学生用户收费,随后两年迎来了稳中有增的市场局面,因订单数在第二年、第三年保持了稳中有增的态势,且旭景公司主张的损失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将***华学院根本违约时的学生用户人数12286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合理。综上,***华学院在合同履行中有预谋剥夺旭景公司的校园网经营权,严重损害旭景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对旭景公司的损失全部赔偿。培华学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旭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同框架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2.***华学院赔偿因其违约给旭景公司造成的损失596.68万元;3.XX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增加诉讼请求:1.***华学院赔偿因其违约给旭景公司造成的损失9237300元;2.***华学院为旭景公司撤出设施、设备免费提供便利;3.本案保全费、公证费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8月1日甲方***华学院与乙***公司签订《***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智慧校园WiFi无线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免费赠送该校办公用专线1.5G...可实现无线网络覆盖长安和高新两个校区,两校互联互通。协议第二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经书面确认后,本协议按原期限延长,继续有效。乙方提供***华学院智慧校园WiFi的无线网络的投资、建设,包括学生宿舍楼、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图书馆、校医院、餐厅、创客中心等公共区域的所有楼宇的无线覆盖,所有设备布放包括无线、有线线缆、后期设备调测等应在10月15日前完成,同时注重工程工艺质量、保持校园整体美观。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甲方所有校园内的教职工及学生均可以享受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高速有线无线网络,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手机APP认证或PC端WEB认证接入网络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教职工可免费使用本校无线网络。第2款约定,甲方应为乙方网络建设及运营提供便利,保障乙方经营权,在乙方保障其资产安全方面甲方愿提供便利,甲方无偿提供乙方安装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设备所需场地、相关机房空间、机柜设施等。第5款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应不得随意挪动、中断乙方网络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如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等工作可能影响乙方上述设备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通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负责提供网络建设所需设备,并对所有投资的设备及网络系统、应用产品拥有全部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所有权、管理权。协议第五条约定,考虑到乙方设备投入、网络建设与维护成本,用户需要按照乙方的资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资费的制定应考虑多样化、合理化,为该校同学提供专属优惠套餐,同时,乙方保证该专属优惠套餐的收费标准将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应对任何保密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协议第七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应依约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合作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第3款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外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应用合作,视作违约方单方面根本性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索赔,并选择单方面解除协议。第6款约定,乙方提供网络服务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提供的设备、网络系统明显落后于同期市场技术或者不能持续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甲方两次催促乙方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附件一载明了设备型号和服务描述,设备合计8880725元,设备和服务总计13743604.75元,其中序号6为室外放装AP,数量为28个,序号10为防火墙和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各一台。附件一备注载明,因本协议不涉及设备买卖,故上述设备及服务的单价和总价不作为向甲方主张违约、赔偿依据。2018年8月6日甲方***华学院与乙方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免费提供1.5G的移动专线供教职工进行有线办公,同时为使用乙方业务的教职员工在校区XX线网络免费、通话互打免费等优惠活动,对甲方的在校学生客户提供不高于市场价格的专属优惠套餐等活动。2018年8月16日甲***公司与乙方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学院无线网络工程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589408元。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系统开通时间也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4日提交初验申请表,2019年6月12日完成初验,2020年9月22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旭景公司向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3028元,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设备验收表中载明的设备系原告提供。2018年9月7日***华学院向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致函,要求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在9月底前完成1.5Gbps校园网出口宽带接入和2个C的IPv4地址分配,完成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并统一显示为PHU的培华官方SSID,实现用户网络访问的完全管理。2018年9月20***公司与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签订《集团专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公司提供一条1.5G互联网专线、IP地址64个,用***学院项目,合计120000元/年,专线总费用360000元。旭景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转账26300元,5月27日向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支付专线费用10XXXX元,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7月17日***华学院***公司发《关于商请增补校园无线</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A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等事宜的函》,该函载明“针对目前校园无线网络的盲区,请贵公司在8月15日前对培华学院新建公寓、餐厅等区域,进行勘察设计,增补无线AP,保障师生正常教学和生活需求,同时积极协助***华学院做好后期无线网络的优化、后台管理工作。程2019年7月22***公司向***华学院图文与信息技术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华学院装修造成网络破坏情况》,载明,因***华学院公寓楼和教学楼装修,造成网络严重受损,***华学院施工前并未通知旭景公司并与旭景公司协商施工方案,旭景公司曾于2019年7月19日向***华学院提交情况说明,但无任何改善,从2019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又新增破坏点8处......总计损失62950元,请***华学院予以补偿......并附具体已遭破坏设备清单。***华学院收悉了该电子邮件,并转给相关负责人。2019年7月29***公司与案外人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学院23#宿舍及餐厅无线网络工程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7110元。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2日,系统开通时间为2019年8月1日,提交验收申请表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初验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终验时间2020年10月16日。旭景公司向案外人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110元,案外人陕***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设备验收表中载明的设备系旭景公司提供。2019年8月13***公司与案外人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华学院(长安校区)弱电井改造和AP安装工程服务,合同金额为128880元。旭景公司向案外人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128880元工程款,案外人陕西***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9月28日甲***公司与乙方案外人***纳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校园无线宽带网络线路零星维修服务框架合同》,乙方作为甲方在已开通校园无线宽带线路代理维修服务方,对甲方在各院校包括被告所建设的网络线路进行有偿维修服务。***纳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报修关于***华学院的内容如下:1.2021年1月9日,因学校电力施工,原有管道无法使用,需要重新布放一根从西光交到格物楼2.3公里48芯光缆并熔断,维修费用8000元;2.2021年1月12日,XX学校XX道施工光缆被剪,导致培华博远楼业务中断,重新布放48芯光缆并熔接后恢复业务,维修费用为2030元;3.2021年3月9日,因**餐厅东边绿化带施工,光缆被园林工人施工挖断,重新布放光缆熔接后恢复业务,维修费950元。2021年5月19***公司与案外人西安诺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旭景公司向该公司采购认证计费产品,金额29900元,旭景公司已向该公司支付货款,该公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5月27***公司向***华学院转账30万元,摘要载明系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电费,***华学院于同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2021年7月3日***华学院校长**与旭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沟通时称,根据财务总监的反馈和建议,因以前与电信合作有分成,且为了方便管理,要求旭景公司分成不低于120万元,并称“旭景公司头三年可能服务从宽带上还可以,但事后可能针对服务设备的稳定性,包括保修等,出现了衰减,跟不上……否则另外委托第三方或***华学院直接投,把旭景公司的全部换掉。XX学院XX园XX沟通协调,但未达成协议。2021年7月15日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出具《关于西安移动校园宽带业务合作的说明》,该说明载明,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为旭景公司合作的院校包括培华学院提供网络管控功能,并监管网络用户的实名身份识别、用户上网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不良信息拦截等服务。2021年8月28日***华学院在其官***上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业务办理通知》,通知载明,由于原网络运营商涉及网络服务等质量问题,提醒广大学生不要再续费,从即日起,我校所有学生在未接到学校正式通知下,不得向任何机构及个人预交有线、无线宽带费用,对于个别学生已预交费用的,请立即联系辅导员报备,并附缴费截图,以便开学后由学校沟通处理遗留问题。从即日起,校园网络服务及缴费应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具体事宜可在秋季开学后到综合楼三层校园一卡通中心咨询办理,本通知下达后,学生仍自行在线平台办理的,自行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华学院在各群组中发布消息,称因学校加强校园网络的覆盖率,提升校园网络质量,因此PHU已经停用,请所有学生不要购买,停止通过PHU缴费,同时***华学院禁止所有团学青干部参与任何推销,尤其是参与PHU推销,学校已停用PHU......2021年8月28***公司向***华学院发《告知函》称,2021年8月27日17时你院对我司所建设的运营中网络设备进行了断电,断电涉及23栋楼学生公寓无线设备离线,另外你院在校园管理群里单方面发布我司建设运营的PHU网络停用,不允许购买等信息,你院上述行为表明你院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你院行为导致我司签订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双方签订的《***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并要求你院赔偿我司全部损失...现我司针对你方的违约行为特发本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须于2021年8月29日24时前恢复23栋宿舍区域PHU网络设备的供电,并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告知PHU网络在校内能够正常运营,否则本函作为我司解除与你院签订协议的书面通知,且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于2021年8月29日24时生效。届时我公司将不再提供协议约定的开通所有网络服务并将我司投资的全部设备、线路撤回,同时通过法律追究你院违约赔偿责任。2021年8月29日案外人西安市高新区博达永安电子产品经营部负责***华学院PeihuaNet校园网办理。2021年8月30日***华学院***公司复函称,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根本原因,是你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客观、有效履行合同义务,即你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具体表现为:1.无线网络未按照协议约定覆盖我校高新校区;2.我校长安校区的阳光餐厅、体育学院、工艺美术中心等多处均未被无线网络覆盖;3.网络经常出现各种故障,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积极响应,服务严重滞后;4.光缆铺设违反施工规范,导致经常被挖断,既影响网络服务,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5.擅自引入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园”,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和侵害国有资产及泄露公民信息的重大隐患;6.网络宽带及后台系统不能及时扩容,无法满足校园网络需求,又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7.运维期间长期拖欠我校巨额电费。以上七点仅是你司违约行为的一部分,其已经导致我校不能正常使用无线网络服务,并且存在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均已构成根本违约,满足协议中关于我校单方解除的条件。而且你司在明知不能正常提供网络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情况下,仍向我校学生大范围预收服务费用,已经构成商业欺诈。现我校正式复函要求你司:1.在收函之日起三日内,将预收我校学生的一切费用如数退还给每一个学生;2.在收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我校取得联系协商你司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和善后事宜。你司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关责任,我校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你司承担。***华学院通过微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送达。2021年8月30***公司认证计费管理平台显示,全校开户数13268,全校在线人数982,均为免费用户***华学院教师,收益区域即宿舍楼区XX线节点网络全部中断。2021年10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2021)陕证民字第8554号《公证书》,载***公司发现***华学院在其官***上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业务办理通知》,不让学生继续缴纳有限/无线宽带费用,擅自停止了与旭景公司合作,为留存证据,旭景公司向该处申请对其查看***华学院官***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2021年10月19日***华学院校园信息化(一期)局域网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显示,中标人系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格983.5567万元。2021年2月至7月旭景公司销售订单数量合计10870份,销售收入共计1630500元,***园账户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1年3月14日接收***华学院在校用户订单共计12463份,销售收入1869450元。2021年秋季开学,旭景公司已收取1715位用户宽带费用,旭景公司已将收取费用退回缴费用户,退费金额共计257250元。****尚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在***华学院原高新校区基础上翻新装修新建的一所职业高中即西安高新实验职业高中。旭景公司引进“***园”校园网云服务平台,“***园”系案外人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综合软件,具有投诉受理、网络报障、用户状态查询、业务受理及咨询等功能,“***园”公众号由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021年***园公众号将迁移至唯联校园公众号,由唯联校园在2021年春季校园活动、售后服务和新功能中为在校师生提供优质的体验及服务,唯联校园由原告注册并持有。另查明,培华学院校园无线网PHU每学期150元。***华学院在旭景公司出具的《***华学院无线宽带设备巡检报告》、《***华学院无线宽带网络服务总结报告》、《***华学院校园无线宽带用户使用报告》加盖印章确认。旭景公司完工的网络线路布局存在不合理,地下铺设线缆无标识,地上线路私搭乱铺,学生宿舍楼内AP安装未打孔螺丝固定,安装位置位于摇头式风扇上方安装位置不合规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旭景公司、***华学院之间签订的《***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然在协议履行期限,***华学院对旭景公司所建设23栋楼学生公寓无线设备断电,且发布旭景公司建设运营的PHU网络停用,并不允许学生购买等信息,***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华学院的上述行为显然不符合协议约定,致使旭景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21年10月19日***华学院校园信息化(一期)局域网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显示,中标人系案外人***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学院以此行为进一步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旭景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发《告知函》要求***华学院于2021年8月29日24时前恢复23栋宿舍区域PHU网络设备的供电,并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告知PHU网络在校内能够正常运营,否则于2021年8月29日24时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华学院并未履行,故旭景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关***公司的损失,旭景公司主张协议尚有两年到期,每年两个学期,每学期可销售订单数量为15000份,每份订单150元,故剩余两年合作期限预期收益为900万元,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故旭景公司的损失为9257250元。旭景公司主张的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其实也包含在其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中,故旭景公司主张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系其损失属重复计算,关于剩余两年合作期限预期收益,根据旭景公司提交的三份公证书可知,2019年8月24日至2021年7月,两年期间旭景公司的总计销售订单数量为23334份,但该数量仅为线上销售,并不包括线下销售,鉴***公司投建的校园网自开始正式投入运营销售订单以来,每学期销售的订单数和用户数均较前一学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如参照前两年线上销售订单数量计算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销售订单数量显失公平,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30***公司认证计费管理平台显示,全校开户数13268,在线人数982,在线人数均为免费用户即***华学院教师,开户数13268减去免费用户数982即为线上销售订单和线下销售订单的收益用户数12286,此为旭景公司被断网前一个学期的收益用户数,故以每学期收益用户数12286乘以每户每学期按150元计算旭景公司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较为科学、合理,旭景公司剩余两年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为7371600元。本案中,旭景公司亦存在一定的瑕疵违约行为,如无线网络AP数量未达到协议中附件载明的数量,亦未按照附件一约定提供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等设备,地下铺设线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标识,网络线路布局不合理,引入西安优立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为900万元,2021年秋季开学退费金额为257250元,故旭景公司的损失为9257250元。违约,而其***公司催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非行使不安抗辩权亦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华学院违约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双方就分成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华学院通过在《***华学院无线宽带设备巡检报告》、《***华学院无线宽带网络服务总结报告》、《***华学院校园无线宽带用户使用报告》以加盖公章的方式对旭景公司的巡检及服务予以确认认可,再考虑到旭景公司的投入成本,旭景公司为***华学院免费赠送1.5G办公用专线和教职工可免费使用旭景公司投建的无线网络,再加上《***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按原期限延长继续有效的情况,结合双方的违约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华学院对旭景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关***公司要求***华学院为其撤出设施、设备免费提供便利的问题,《***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解除,旭景公司有权撤出其所有的设施、设备,但费用应自理,***华学院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提供便利协助旭景公司撤出设施、设备,此系其后合同法定义务。无证据证明***华学院在旭景公司撤出其所有的设施、设备时未协助旭景公司、未提供便利,旭景公司可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对其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用,此费用并非旭景公司直接损失,而是维权支出,旭景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但双方在《***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建运维合作框架协议》并未约定该费用如何负担,且旭景公司并未提交产生公证费多少元,而旭景公司亦未在诉请中明确该诉请的具体数额,未就公证费缴纳诉讼费用,故对其该主张,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该项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学院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华学院智慧校园网络投建运维合作框架</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二、被告***华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371600元。三、驳回原告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6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XX学院负担65008元,***公司负担16453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中,旭景公司提交:证据一、(2022)陕证民字第6559号公证书、(2022)陕证民字第6570号公证书、(2022)陕证民字第6568号公证书,以证***公司在***华学院经营校园网期间,整体业务订单呈递增状态;证据二、(2022)陕证民字第6567号公证书,以证***公司在***华学院经营校园网期间,整体业务订单呈递增状态;证据三、**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页,以证明云火公司实际受***华学院控制。证据四、华为ICT学院落户培华,助力中国制造2025,以证明云火公司受***华学院实际控制,云火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培华学院图文与网络技术中心副主任职务。***华学院对证据一、二质证认为无法证实旭景公司每年单量及整体业务递增状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四不能证明云火公司与***华学院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华学院二审提供:证据一、***华学院统计的《旭景公司实际投入不足或未投入设施设备统计表》,以证***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时没有按照附件一要求全面履行协议,构成违约;证据二、***华学院高新校区东区现状照片、《联合办学协议》、《关于***华学院高新校区资产使用的说明》、《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审查及报审说明》、《检测报告汇总表》、《培华学院高新校区装修改造项目总平面图》、《西安新希望职业高中官网**》、***华学院高新校区西区天然气缴费发票及支付记录,以证明***华学院高新校区XX学院管理使用,不存在暂停营业,高新校区XX线网络覆盖范围;证据三、旭景公司在***华学院投入的设施设备现状照片,以证***公司在***华学院投入的设施设备至今维持原状,***华学院未移动或拆除,案涉协议可继续履行;证据四、***华学院对旭景公司公证数据的三份统计分析表,以证***公司提供的公证数据存在重复计算,且价格也并非全部是150元;证据五、旭景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优立美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为旭景公司、优立美公司的股东及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情况下,仅依据优立美公司提供的数据,证明力不足。旭景公司质证认为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华学院从未对旭景公司投入不足或未投入设施设备问题提出异议,证据一系***华学院单方统计,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二中的《联合</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办学协议》真实性认可外,对证据二的其余证据及证据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华学院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案涉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已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二)旭景公司基于案涉协议解除所致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华学院上诉认为旭景公司案涉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华学院2021年8月27日下午17时采取临时断电、发布暂停缴费通知、后续引进云火公司的行为是采取反制和补救措施,***华学院不存在根本违约,导致案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旭景公司。首先,***华学院已在旭景公司每年提交的《***华学院无线宽带设备巡检报告》、《***华学院无线宽带网络服务总结报告》、《***华学院校园无线宽带用户使用报告》上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确认了旭景公司的服务内容,且在2021年8月30日即***华学院***公司《告知函》进行复函之前,***华学院从未对旭景公司的履行行为提出过异议或发函要求整改。***华学院认为旭景公司存在根本违约,但对此并未提供确实有效证据证明,且一审中***华学院也未对此提出反诉;其次,双方案涉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5款明确约定***华学院负有保障旭景公司经营权、不得随意中断旭景公司网络设备和相关通信设施的义务。双方案涉协议中并未约定旭景公司要向***华学院分利,双方主要因2021年7月双方就分利问题未协商一致发生矛盾继而引发本案纠纷。第三,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事实是,双方案涉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双方并未约定旭景公司要向***华学院分利。在案涉合同双方履行三年之际,2021年7月,***华学院法定代表人**与旭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分利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华学院于2021年8月27日17:00单方对旭景公司建设运营的23栋楼学生公寓的网络设备进行断电断网,且于2021年8月28日在其官***上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业务办理通知》发布旭景公司建设运营的PHU网络停用,并不允许学生购买等信息,***公司2021年8月28日向***华学院发《告知函》催告后并未恢复供电,次日即8月29日***华学院将云火公司另建的PeihuaNet校园网投入使用,造成旭景公司建设投入的校园网无法经营,导致旭景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案涉协议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华学院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旭景公司向***华学院发函通知解除协议,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协议第七条第4款约定,甲乙双方不得私自拆除对方网络设备,终止网络和相关业务服务,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华学院对旭景公司建设运营的PHU校园网学生宿舍部分单方而断电、强令学生放弃购买PHU校园网服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案涉协议第七条第4款所约定的单方终止网络和相关业务服务,***华学院应当对旭景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旭景公司主张案涉协议尚有两年到期,主张剩余两年的预期收益9237300元,因双方合作第一年其公司未向学生用户收费,且合作第三年相比于合作第二年PHU校园网的学生用户数和学生付费金额均出现大幅增长,协议期最后两年将进一步增长,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应全额支持其损失主张。而***华学院主张以协议履行期间旭景公司向***华学院提供的单量数据来计算确定旭景公司最后两年的预期收益。经审查,案涉《合作框架协议》项下PHU校园网所有设施设备均***公司投资,旭景公司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的途径为学生用户的付费。而学生用户从认可PHU校园网到愿意持续使用PHU校园网并持续付费,需要一个接受认可过程,相应地学生用户人数和付费金额会有一个由少到多、由低到高的过程。培华学院主张以较低的前期学生付费情况来确定剩余两年的学生付费情况,不符合市场运营规律,对旭景公司不公平。考虑到PHU校园网截至***华学院根本违约之时12286名学生用户的最大容量的客观事实,而且学生用户数和学生付费金额的进一步增长毕竟只是一种趋势而不是确定无疑的必然结果,故旭景公司主张的9237300元损失不应全部支持。一审法院综合旭景公司为履行案涉协的成本投入情况以及旭景公司投入运营的PHU校园网学生用户数的增长等因素,在前述增长趋势和不确定性之间进行适当平衡,以PHU校园网截至***华学院根本性违约之时学生用户数12286人为基数,按照每名学生每学期150元的标准判决***华学院赔偿剩余两年(四个学期)的损失为7371600元,公允合理,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旭景公司、***华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案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52.30元,XX学院负担76461元,由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91.30元(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76461.10元中多交的54869.8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