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392号
申请人: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理事长。
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学院名下银行存款59668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9668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661323718120210011403,保险金额为5966800元,保险期限为本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87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学院名下银行存款5966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9668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保全期限将届满,申请人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华学院名下银行存款5966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旭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华学院名下银行存款5966800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封查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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