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577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怡园小区2栋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18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 李 雅琳
书 记 员 刘 婕 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