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徐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上海徐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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