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徐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上海徐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