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因故致调解未成。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汇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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