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民初1300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华域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及重病医疗补助费合计132,300元。事实和理由:***原系华域公司员工,于2016年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经入院治疗,虽然病情得到控制,但仍然需要购买费用高昂的药物。***与华域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8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华域公司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另基于其平时工作表现良好,额外发放了一部分款项。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考虑到未来还要就业,未至劳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况且做鉴定并不必要,华域公司对***患病的事实是清楚的。***需要终身服药,故主张10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甲状腺恶性肿瘤属于重病,应当增加5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按照月工资8,820元的标准主张15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32,300元。
华域公司辩称,***原系公司生产一线装配工,后因病在2016年8月至12月休息。2017年1月1日,***返岗,其将***安排至工作量较轻的生产辅助岗位,然***在新岗位工作期间,经常无故离岗,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华域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后依法与***终止劳动合同。华域公司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788元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26,364元、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717.04元,提前结算了绩效奖金12,734元。此外,考虑到***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其额外支付了一次性补助26,364元。***未进行相应鉴定,主张医疗补助费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3月1日至华域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自即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的岗位为汽车空调装配工。
2016年8月12日至8月14日,***因患甲状腺恶性肿瘤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院。2017年1月1日,***返回华域公司上班。
***与华域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终止,***最后工作至该日,工资结算至该日。
2018年3月9日,华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了三笔款项:26,364元、26,364元、12,734元,资金划汇凭证显示用途分别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补助、各类工资性费用。
2018年3月1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域公司:1.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未休年休假8天的折算工资3,200元;2.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8小时的加班工资3,200元;3.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2,300元;4.因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1个月工资8,788元。2018年4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华域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717.03元;2.华域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99.53元;3.对***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华域公司已向***支付了第一、二项仲裁裁决的款项。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动合同、出院小结、资金划汇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与华域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
本院认为,***与华域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载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办发[1997]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下,劳动者在符合鉴定等级的情况下才享受医疗补助费。***未进行相应鉴定,其要求华域公司支付医疗费补助费及重病医疗补助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未对第一、二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华域公司已履行仲裁第一、二项裁决,故不再就该两项内容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服从,因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