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1民初5131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7月奖金差额1,45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8月奖金差额1,050元。事实与理由:1994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机修工作。2010年2月,原告被鉴定为眼睛残疾,被调至车间机动岗位,奖金系数为1。2013年3月26日,被告将原告的奖金系数调整为0.5,原告对此有异议,遂提起劳动仲裁。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将奖金差额补给原告。自2013年12月起,被告按系数0.5计算原告奖金,有时不发放奖金。2017年,原告调入装配三车间,仍为机动岗位。2018年7月前,原告每月奖金为800元。2018年7月,被告发放原告奖金350元。2018年8月,原告被调至装配四车间,仍为机动岗位,被告发放原告奖金1,250元,均未按奖金系数1计算奖金。
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1994年8月入职,于2010年8月经鉴定为部分丧劳,遂被安排至车间机动岗位工作,期间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奖金系数为1。2013年3月26日,其通知原告奖金系数为0.5,原告遂申请仲裁、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补助原告1,405元,但此并不代表公司认可该笔金额为奖金差额。2018年7月前,原告每月固定奖金为700元。2018年7月,因原告所在车间搬迁,被告遂将原告调入四车间机动岗位工作,奖金适用其处奖金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告7月及8月奖金均为350元,但考虑到原告眼睛有疾,遂又给予原告每月额外奖金450元,并于8月补发7月额外奖金,实际原告7月及8月奖金均为800元。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4年8月进入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8月,原告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遂调入一车间机动岗位工作。2013年4月17日,被告工会全委审议通过《石龙工厂车间经营体奖金分配基本规定》,确定奖金计算方法及岗位系数,原告所属岗位奖金系数为0.5。自2018年7月起,原告被调至四车间机动岗位工作。2018年7月及8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发放奖金350元及1,250元。
审理中,原告称:同车间其他员工奖金系数是1,奖金金额为2,250元,故其系参照该金额主张差额。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奖金差额1,450元以及2018年8月奖金差额1,050元。该委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裁决:不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裁决书,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提供的2018年7月及8月工资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岗位为机动岗位,而原告处规定机动岗位奖金系数为0.5,现原告主张其奖金系数应为1,奖金金额应为2,250元,并由此主张差额,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自述其2018年7月前每月奖金为800元,现被告向原告发放的2018年7月及8月奖金合计1,600元,故已足额发放原告奖金,不存在差额。基于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