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8906号
原告: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县滨海工业园海荣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1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域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9元,减半收取计2114.5元,由原告宁波博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