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9654号
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鲁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龙路1665号电力咨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