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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财保107号
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兴路环山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0960023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938943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7111919202200××××)在7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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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