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911号
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1905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93894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2022年11月2日,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25元,减半收取计4112.5元,由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