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5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区内商业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6710516。 法定代表人:柯樑。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坂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7649746XW。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2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尚欠货款1165002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的违约金360499元,合计1525501***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655元。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5执2517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