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939号
申请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区商业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6710516。
法定代表人:柯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钊,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源,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坂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7649746XW。
法定代表人:林小力。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5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中委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5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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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