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德阳文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石榴巷25号文泰.尚城北区1-10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文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