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荣与某某、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德阳文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石榴巷25号文泰.尚城北区1-10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文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